1.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、市政府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;组织编写全县城乡防洪、水源、供水、用水、节水、排水、污水处理及回用等水务综合或专业规划,并负责监督实施。
2.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(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、河道沙石资源和水能资源。负责组织有关经济发展、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。
3.负责全县水资源的保护工作。拟定城乡水资源保护规划;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;监测江河湖库水量水质,审定水域纳污能力,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;审查区域内江河、湖泊、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、改建或扩建的入河排污口,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;拟定节约用水方案,组织、指导和监督城乡节约用水工作。
4.组织开展水资源的调查评价,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的勘测,实施取水许可制度,依法征收水资源费,发布水资源公报;地热水、矿泉水的管理仍按照渝府令第1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5.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。研究制定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;组织全县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。
6.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。
7.负责全县水务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。监督、管理和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;编制、审查或转报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;组织审批或转报水务工程的初步设计;组织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以及水务工程规程和规范。
8.负责全县水务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务工程;组织指导全县水库的安全监管;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工作。
9.负责全县河道管理工作。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;制定或审定城乡防洪预案,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防汛抗旱工作;负责江河、水库的开发、利用、保护和整治。
10.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工作。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,承担农村人畜饮水工作;组织实施全县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。
11.负责全县城乡供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。负责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批和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;负责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和排水监测工作;负责组织城乡供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;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12.负责地方水利、小水电工程建设勘测设计管理、建设质量监督。
13.负责全县水务行业的科技、教育和对外经济、技术合作与交流;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;负责水务行业科学技术推广工作。
14.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;对全县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;按有关规定监管水务国有资产。
15.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,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